2006年11月4日

報失記

今日星期六返長週。放工後,我去了警署改一改上次舅父的報失口供。之前,我舅母拿著舅父的口供紙去claim保險時,保險公司的人認為〝成都〞一字串錯了,口供紙上的寫法是〝Shing Do〞,但保險公司要求的寫法是〝Chendu (China)〞。唉!只不過是拼音方法不同之嘛!除了改地方名,舅父還要我替他報多兩件遺失物件。我不知這樣加東西可不可以,始終我不是失主呀!幸好,警察先生都批准我這樣做。

警察先生要求我提供報案編號及當事人証件號碼來找回原來的口供,但我手上的fax印得很矇糊,看不清楚。我提議他search by其他資料,他說做不到。我唯有打電話回家問資料,而警察先生打手提。我明白警察先生只不過是件按本子辦事,但規矩是死,人是生,為什麼他做事不圓滑點,試試用其他方法去找那份口供呢?反而,他寧願做自己的事,也不想辦法幫幫我這個小市民?

這時,有一個大叔來報案,警察先生要我坐在一旁把資料問清楚後才跟我辦理。當我問到資料後,大叔還未走。我十分焦急!因為我約了But X da 吃午飯,再一起去探Amy。可憐的她呆呆地在銅鑼灣等我,真的很過意不去。等了十幾分鐘,大叔仍未完成,我想先跟But X da吃飯 ,然後再在附近警署繼續。因為已經是兩點幾,我和But X da都未進餐,好肚餓呀!我又不知還要等多久,我想走,但警察先生叫我再等多一會便可以了。

再等幾分鐘,終於輪到我了!我未告訴警察先生証件號碼,他說已找到那份口供了。唉!真的被他〝玩死〞。如果他肯早點找,我就不用叫我媽打長途電話給舅父,But X da 和我就不用捱餓呆等啦!

在今次事件中,我是有點失策,但警察先生沒盡力幫助市民這一點,我是不高興。之前讚警察的說話,我要收回!哼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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